□朱昌俊(華西都市報評論員)
  記者從河南省民權縣政府瞭解到,11月24日下午,因不滿商丘市民權縣羅莊公路超限站處罰決定,河南永城籍貨車車主張高興和妻子侯燕喝下了農藥。張高興在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侯燕仍在醫院治療。(11月25日新華網)
  距離去年11·14河南永城超載女司機劉溫麗服毒自殺事件剛好一年,類似事件再度發生。雖然高達3萬元的罰款是否合理一度引發質疑,但在這起事件中,悲劇的最直接導火索,還並非是高昂的罰款,而是車主所請求的“只罰款不卸貨”,未能獲得允許。不卸貨,意味著超載達107%的車輛將繼續上路,以此而言,超限站的要求或並無不當。然而,當卸貨要給車主帶來10多萬元的損失,執法是否應該展現一定的溫度與“彈性”?不管怎樣,當超重處罰屢屢引發悲劇,它至少證明這種執法模式已蘊藏風險。
  該如何看待這種被覆制的服毒悲劇?網友評論中所展示出的兩種觀點或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是,“為何要罰3萬這麼多?”而除了質疑罰款所可能存在的不公,另一種觀點則反問:“國人為何不能遵紀守法?”
  一邊是由悲劇質疑處罰決定的正當性,一邊則是著眼於對超載現象本身的追問,看似存在“分歧”,但其實恰恰表達出的是處罰超重衍生悲劇這一問題的一體兩面。一方面,公路收費到底應該維持在何種水平,才能遏制“不超載就不賺錢”的客觀現實?另一方面,收費與罰款的具體去向如何?此前媒體就報道過一些地方甚至執行罰款返還制度,對超載的罰款淪為不折不扣的“執罰經濟”,由此形成“超載—被罰—更多超載”的惡性循環。而在這樣封閉且高度自利的處罰模式中,執法所展示出的某種“冰冷”和“決絕”就可想而知。
  劉溫麗事件就曾被調查部門認定為反映出交通運輸管理中長期存在的以罰代管和體制機制弊端形成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結論不可謂不深刻,但很顯然,相同的悲劇再發,說明“交通運輸管理中長期存在的以罰代管和體制機制弊端”的整改並沒有得到有效的開啟,或沒有從個案邁向整體性的制度糾偏。必須看到,囿於公路收費背後所延伸的利益鏈條之深,要剔除這些“體制機制弊端”,恐怕絕非僅是交通運輸部門所能夠獨自解決,從更高層面肅清其所形成的“既得利益”格局,當為重中之重。
  無論如何,超越個案的改進速度應當與悲劇發生的腳步賽跑,而一個動輒讓人以生命抗爭、失去必要“溫度”的執法體制,更應該在負重中開啟重建之路。唯此,才能走出悲劇循環的“閉合”模式。  (原標題:超越個案反思“超載服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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